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人事管理,依据《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》及其他相关法规、政策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章 岗位职责

第二条 协会理事长职责

()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(五)召集相关会议,研究处理通信企业有关资质资格认证以及协会日常事务。

第三条 协会副理事长职责

() 协助理事长工作;

(二)受理事长委托代理行使理事长职责。

第四条 协会秘书长职责

(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协会分支机构(含各工作机构、市州代表处)开展工作;
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;
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条 协会副秘书长职责

()协助秘书长工作;

(二)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秘书长职责。

第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(含各工作机构、市州代表处)负责人职责

()主持分支机构的工作,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领导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和组织活动。

(二)负责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工作。

(三)负责管理分支机构的档案、资料、各类证照、印章。

第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职责

(一)负责协会文件起草、收发及档案管理;

(二)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;

(三)负责协会年检、换证;

(四)负责协会内部刊物编辑及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;

(五)协助做好沟通、接待工作;

(六)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第二章 人事管理

第八条 本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选举、变更、罢免程序按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聘任及解聘

(一)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任或解聘意见,经协会理事长批准决定。

(二)协会各分支机构(含市州代表处、各工作机构)工作人员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聘任及解聘工作,经集体研究后决定聘解,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。

(三)协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,其聘用或解聘须经过相关程序。

(四)协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(已与原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借用人员除外),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。

第三章 考 核

第十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、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,调动协会聘用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协会秘书处每年组织对协会聘用工作人员实施考核。

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五部分。

第十三条 评定等级分为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、不称职四级,由秘书长组织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共同参与考核,并出具评定意见。

第十四条 对评定为不称职的,秘书处予以解聘;对评定为基本称职的,秘书处对其诫勉谈话,如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的,予以解聘。

第四章 交 流 培 训

第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,协会可视情况安排相关人员参加省内外各类业务培训、会议。

第十六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,不定期组织会员单位、协会分支机构(含各工作机构、市州代表处)相关人员赴外省通信行业协会学习交流或参加学术研讨。

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,自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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